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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5 條

本局主管會報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副局長、秘書及各單位主管等有關人員出席。

第 26 條

本局局務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秘書、本局各單位主管及轄屬各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27 條

本局為業務需要,得由各科、室、中心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由局長主持,副局長、秘書、本局各單位主管及轄屬各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

第 28 條

本局各單位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得指定所轄單位各相關人員出席;本局所轄單位召開之會議與本局各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派員列席。

第 29 條

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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