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第 二 章 國防體制及權責
第 二 章 國防體制及權責
第 7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體制,其架構如下︰ 一、總統。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行政院。 四、國防部。
第 8 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第 9 條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
第 10 條
行政院制定國防政策,統合整體國力,督導所屬各機關辦理國防有關事務。
第 11 條
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應發揮軍政、軍令、軍備專業功能,本於國防之需要,提出國防政策之建議,並制定軍事戰略。
第 12 條
國防部部長為文官職,掌理全國國防事務。
第 13 條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置參謀總長一人,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
第 14 條
軍隊指揮事項如下: 一、軍隊人事管理與勤務。 二、軍事情報之蒐集及研判。 三、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策定及執行。 四、軍隊之部署運用及訓練。 五、軍隊動員整備及執行。 六、軍事準則之制頒及作戰研究發展。 七、獲得人員、裝備與補給品之分配及運用。 八、通信、資訊與電子戰之策劃及執行。 九、政治作戰之執行。 十、戰術及技術督察。 十一、災害防救之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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