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三 章 准假權
第 三 章 准假權
第 17 條
- 各級主官對所屬人員之准假權劃分,如附件一。
- 前項准假日數,應與續假日數合併計算。
- 陸海空軍各級重要主官請假核准權,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第 18 條
配屬單位,任務編組單位及受作戰管制單位,其軍官、士官請假之准假權責規定如下: 一、配屬單位主官之請假,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在其主官權責以內者,由其主官核准,如逾其權限者,應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 二、任務編組單位主官及其一般軍官、士官之准假權責,同配屬單位。 三、受作戰管制單位主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協調作戰管制單位同意後核准為原則,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主官核准。
第 19 條
- 戰備各時期之請假,依附件二之請假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規定辦理。
- 前項各時期暫停實施之請假,國防部得以命令恢復實施。
- 作戰時期軍官、士官請假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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