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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第 八 章 召集運輸旅費發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召集運輸旅費發放
第 52 條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先行至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集合,再由縣市後備指揮部統一帶至召集部隊報到。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自行向召集部隊報到。

第 53 條
  1. 應召員報到之運輸規定如下: 一、集體報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召員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至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二)應召員由火車站、輪船碼頭或機場至報到地點末站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陸軍後勤指揮部辦理。 (三)應召員由報到地點末站至召集部隊間之運輸工具,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召集部隊辦理。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附發之乘車(船)證,搭乘公民營客運車船,向召集部隊報到。
  2. 召集部隊得於報到地點末站設置接待處,以接運報到之應召員。
第 54 條

應召員餐旅費計算標準及給與,按其階級依國軍相關給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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