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基於全民國防理念,因應防衛固守、有效嚇阻之戰略方針需求,集中全國人力、物力,建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 (以下簡稱動員準備) 體系,以達平時廣儲戰力於民間,國防與民生相結合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動員準備任務如下: 一、平時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及戰力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並支援地方緊急狀況應變。 二、戰時統合運用民間力量,支援軍事作戰,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之需求。
第 3 條
動員準備應由中央各相關機關及各級地方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 各機關推動實施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依其分工職掌及實際需要,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 4 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軍事動員及全民動員,其範圍及執行機關如下: 一、軍事動員:包括軍隊動員及軍需工業動員,由國防部執行。 二、全民動員:包括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動員,由中央各相關機關及各級地方政府執行。
第 5 條
實施動員準備所獲之資料,應作為動員準備業務之依據,並支援地方緊急狀況應變,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實施動員準備及演訓事項,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時,應以契約方式辦理,所需經費由申請使用機關在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第 6 條
動員準備計畫指導體系區分為綱領、方案、分類計畫,其主管機關如附表一,作業程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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