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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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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條
6
章節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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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45–48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5 條
開啟
各機關推動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執行本法所定之調查、演習時,其所需經費,由
委辦
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
主管機關
編列。
第 46 條
開啟
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因職務上知悉或
持有
國家機密或他人之
營業秘密
,負有保密之義務。
第 47 條
開啟
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 48 條
開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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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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