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測量規則第 八 章 集成
第 八 章 集成
第 199 條
集成乃將大地測量業務成果加以研查整理以完成之。
第 200 條
大地測量各項測量簿冊應分類整理編號,並調製目錄。
第 201 條
大地成果之研查,須就其施測方法、使用儀器、平差計算方法用基準點、及成果精度等詳加研究,一般五.○以上為不良。
第 202 條
大地成果經研查或改算後,須按其類別、等級調製成果分佈圖及精度統計表。
第 203 條
大地成果經整理完成後,應分類調製成果表、成果卡,以資應用。
第 204 條
天文 重力、衛星及水準成果,可按等級或地區調製成果表,三角成果則可按標準圖幅調製分幅成果表。
第 205 條
各項成果表中均應簡要說明該項成果之實測概況,以及研查整理或改算之經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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