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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八 章 集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集成
第 199 條

集成乃將大地測量業務成果加以研查整理以完成之。

第 200 條

大地測量各項測量簿冊應分類整理編號,並調製目錄。

第 201 條

大地成果之研查,須就其施測方法、使用儀器、平差計算方法用基準點、及成果精度等詳加研究,一般五.○以上為不良。

第 202 條

大地成果經研查或改算後,須按其類別、等級調製成果分佈圖及精度統計表。

第 203 條

大地成果經整理完成後,應分類調製成果表、成果卡,以資應用。

第 204 條

天文 重力、衛星及水準成果,可按等級或地區調製成果表,三角成果則可按標準圖幅調製分幅成果表。

第 205 條

各項成果表中均應簡要說明該項成果之實測概況,以及研查整理或改算之經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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