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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二 節 選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選點
第 26 條

三角點選點之作業,應設置臨時標誌於選定之點上,並決定建造覘標之高度及型式,繪製選點圖及點之記等。

第 27 條

選點之初,對於測區已有之地形圖,應細密研究參考。可先於圖上選出預定之測站,而後至實地勘察選定之。

第 28 條

一、二等三角點之位置,應選在展望良好之高峰上,絕不得設置於半山 低峰或漥地,並須極力避免工業區、大森林、雪山等地帶。

第 29 條

三角形單鎖或三角網之圖形,以近於等邊三角形為原則。四邊形單鎖之圖形,以選含有對角線之正方形為原則。

第 30 條

三角形單銷圖形之強度按照δA2+δAδB+δB2計算之,每一圖形一等應小於 5,最大不得超過10,二等應小於15,最大不得超過30 (A及B為三角形中距離角之正弦對數一秒表差)。

第 31 條

四邊形單鎖圖形強度R按照D-C/D×Σ (δA2+δAδB+δB 2) ( D為觀測方向數, C為圖形中之獨立條件,δA及δB之意義同第三十條) 計算之,一等每一圖形最強度R1,應小於15,最大不得超過25,次強度R2應小於40,最大不得超過80,二等最強度R1應小於25,最大不得超過40,次強度R2應小於80,最大不得超過 120,全系中R1,不得大於110,二等R2不得大於 130。

第 32 條

三角形單邊邊長,一等以 10-30 公里為原則,二等補點之三角形邊長以10–20 公里為原則。

第 33 條

選點以避免建造高覘標為原則。如必須建造高覘標時,一等觀測之視線應高出中間障礙物五公尺以上,二等三公尺以上,視線如跨越亢旱平原須按規定加倍。

第 34 條

一、二等三角網或鎖系之邊均須為對向觀測方向線。

第 35 條

凡連接至補點之方向線,得用單方向線,決定每新點之方向線數,一、二等補點均不得少於六。

第 36 條

選定之點以交會法定其位置,繪於選點圖上,在三角鎖或網進程中,如遇有重要城市、村鎮、道路、河流及其他顯著目標,均應於選點圖上交會其位置。

第 37 條

選點圖之比例尺,一等用五十萬分之一,二等用廿五萬分之一。

第 38 條

三角點經選定後應豎立覘標,釘設中心樁,並測繪該點周圍約二公里之詳細地形地物,摹繪於點之記,點之名稱務須調查正確,不得任意以同義字代替或自行命名。

第 39 條

選點時兼負準備造標埋石觀測任務,凡所需材料糧食飲料住所,以及氣候交通治安等,一切情況均須切實調查載入「點之記」內。

第 40 條

「點之記」及選點圖應調製二份,將一份適時移送造標埋石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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