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點經選定後應豎立覘標,釘設中心樁,並測繪該點周圍約二公里之詳細地形地物,摹繪於點之記,點之名稱務須調查正確,不得任意以同義字代替或自行命名。
根據測量規則第38條,當三角點被選定後,應該立立收觀察的標誌,設置中心樁,並測量和繪製該點周圍約二公里範圍的詳細地形和地物,在點的記錄上繪製出來。點的名稱必須經過正確的調查,不能隨意使用同義字或自行命名。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測量的精確性和一致性。在進行測量時,必須確定點的位置和詳細信息,以便將其準確地標示在測量記錄中。同時,點的名稱也必須符合事實,不能隨意改寫或自行命名。 例如,當測量人員在進行測量時,他們應該遵守這條規則,確保所選擇的三角點的位置和相關信息都準確無誤。他們應該在該點周圍約二公里的範圍內測量並繪製地形和地物的詳細圖表。最後,他們應該在點的記錄上正確標記該點的名稱,不可任意更改或自行命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