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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權責
第 23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 二、施政計畫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 六、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局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第 24 條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施政計畫之參與。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閱。 三、局長不在時局務之代理。 四、各種重要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六、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七、局長特交事項。 八、主持本局考績委員會會議、升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議、緝私案件審議委員會議、國家賠償案件處理小組會議、私貨拍賣底價小組會議、關稅案件查核小組會議及驗貨考核小組會議。 九、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第 25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左: 一、文稿、文件之閱。 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 四、施政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五、各單位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六、重要會議之參加。 七、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26 條

組長、室主任、隊長、分 (支) 局長、艦長、艇長、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並受上級人事、政風、會計主管機關之監督) 綜理本組、室、隊、分 (支) 局、艦艇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單位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二、本單位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 三、本單位業務與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進度計畫考核。 四、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五、所屬各級職員考核及獎懲之簽擬。 六、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陳報局長、副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7 條

副組長、副主任、副隊長、副分 (支) 局長襄助組長、主任、隊長、分 (支) 局長綜理本單位業務,並於組長、主任、隊長、分 (支) 局長不在時代理其職務。

第 28 條

課長、股長、分隊長分別承組長、主任、隊長、分 (支) 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29 條

、秘書、編審、課員、隊員、辦事員、書記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就各所承辦事項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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