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 「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
(刪除)
對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監督,依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