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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一 章 總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綱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 「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

(刪除)

對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監督,依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