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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第 二 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

  1. 營業人應於暫停營業前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報備停業,復業時亦同。
  2. 前項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註銷登記: 一、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 二、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 三、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