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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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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條
4
章節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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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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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 8–9
第 四 章 附則
第 8 條
開啟
臺灣地區稅務
主管機關
對於其稅法之重大修正,應通知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對本協議之解釋或適用上發生之任何困難或疑義,得洽澳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
第 9 條
開啟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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