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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入境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報驗稅放,依本辦法之規定。
  2. 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指不與入境旅客同機或同船入境之行李物品。

為簡化並加速入境旅客隨身行李物品之查驗,得視實際需要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實施紅綠線或其他經海關准方式辦理通關作業。

  1.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2.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