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一 章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人。
- 本規則所稱代理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
- 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或銀行應任用代理人,並得由其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法令遵循、稽核或其他相關業務。
代理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代理人分財產代理人及人身代理人。
- 代理人代理一家以上保險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應即通知所代理之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