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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四 章 禁戒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禁戒

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執行禁戒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注意治療,並注意受禁戒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禁戒處分執行中,受禁戒處分人如有更犯吸用煙毒情形,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即報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