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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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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檢察官辦理
刑事案件
之
偵查
、執行及參與民事及
非訟事件
之期限,除
法令
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
法令
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檢察長酌予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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