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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六 章 給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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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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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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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給養
§ 41–43
第 六 章 給養
第 41 條
開啟
為維護
被告
之身體健康,看守所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
被告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看守所提供適當之飲食。
第 42 條
開啟
攜帶
入所或在所生產之
被告
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被告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看守所提供之。
第 43 條
開啟
被告
禁用酒類、檳榔。
看守所得許被告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被告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對戒菸之被告給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被告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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