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款 高壓變壓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壓變壓器除變比器、特殊用途及附裝於機器設備內之變壓器外,其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每具用電設備裝填之易燃性油超過三十八公升者,其裝設處所依本節規定辦理。
- 高壓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應依表九三九規定辦理。
- 前項所稱變壓器指三相一台或三個單相變壓器所組成之三相變壓器組。
- 特高壓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配合輸配電業保護協調標置辦理。
乾式變壓器裝設於室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百二十五千伏安以下之變壓器應以耐火隔熱板與可燃性材質分離,或距離可燃性材質至少三百毫米。但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除通風口外完全封閉且製造廠家說明書未另指示距離者,不在此限。 二、超過一百二十五千伏安之變壓器應裝設於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室內。但為攝氏一百五十五度或F級以上絕緣系統之變壓器,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耐火隔熱板與可燃性材質分離,或水平距離一‧八米以上且垂直高度三‧七米以上。 (二)除通風開口外完全封閉。
乾式變壓器裝設於室外者,應具有耐候之封閉箱體。超過一百二十五千伏安之變壓器不得裝設於距離建築物可燃性材質三百毫米內。但為攝氏一百五十五度或F級以上絕緣系統之變壓器,除通風開口外完全封閉者,不在此限。
變壓器絕緣油燃點超過攝氏三百度者,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裝設於室內: (一)變壓器額定電壓三十五千伏特以下,室內無貯存可燃性物質,而設有絕緣油洩漏之儲存槽,裝設符合其絕緣油之使用標準,且室內防火時效一小時以上。 (二)變壓器額定電壓三十五千伏特以下,設有絕緣油洩漏之儲存槽,且室內裝有自動之滅火設備。 (三)符合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裝設於室外、附屬建築物、鄰近建築物或建築物屋頂: (一)裝設符合其絕緣油之使用標準,且建築物具防火時效一小時以上。 (二)符合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
油浸式變壓器裝設於室內者,應設置於變電室。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變壓器總容量小於一百二十五千伏安,室內以厚度超過一百毫米之鋼筋混凝土建造者。 二、變壓器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在可燃性建築物中,有防止絕緣油燃燒引燃其他物質措施,且總容量小於十千伏安者,或周圍結構為耐火構造,且其總容量小於七十五千伏安者。 三、電氣爐用變壓器總額定容量小於七十五千伏安,有防止變壓器油燃燒擴及其他可燃材質者。 四、變壓器為整套型荷電粒子加速設備之一部分,總額定容量不超過七十五千伏安,供電電壓六百伏特以下,有防止變壓器油燃燒擴及其他可燃材質者。 五、建築物及其內部建材不會造成火災危害,且建築物僅作供電及僅合格人員可觸及者。 六、用於電動挖掘機等移動式及可攜式採礦設備,且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 (一)裝設排放設施以預防絕緣油洩漏於地面。 (二)裝設人員安全出口。 (三)裝設厚度六毫米以上之鋼製隔板保護人員安全。
油浸式變壓器裝設於室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裝設於屋頂、附屬建築物、鄰近建築物或可燃性物質者,其可燃性物質、可燃性建築物及建築物部分、防火逃生通道及門窗開口,應有避免變壓器引起火災之安全防護設施。 二、變壓器裝置可能引起火災危害者,應依其危害程度採取下列一項以上之安全防護設施: (一)空間隔離。 (二)防火屏板。 (三)自動之滅火設備。 (四)變壓器油箱破裂時,限制絕緣油外漏之圍阻體。 三、變壓器油外漏之圍阻體: (一)得為阻油堤或洩油池設施。 (二)應設有排洩閥,以利移除外漏之變壓器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