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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七 節 特別低壓設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節 特別低壓設施
  1. 電壓在三十伏特以下,並採用隔離變壓器及相關設備組成之特別低壓設施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2. 隔離變壓器應以二十安培以下之分路供電,且一次側電壓在二百五十伏特以下,輸出電路最大額定為三十伏特及二十五安培。

特別低壓設施之電路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次側電路不得接地。 二、隔離變壓器: (一)二次側電路與其電源分路應以隔離變壓器予以隔離,不得採用自耦變壓器。 (二)銘牌應有一次側及二次側電壓、二次側短路電流及製造廠家名稱等。 (三)一次側端子應附加防護設備,使人員不可輕易觸及。 (四)一次側及二次側端子應附加明顯標識,以資識別。 (五)一次側接地導線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六)二具以上隔離變壓器同時使用者,其二次側不得並聯連接。 三、暴露之二次側電路導線: (一)絕導線、可撓軟線或電纜應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一米以上。 (二)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一‧○平方毫米。 (三)二次側可撓軟線之長度不限制在三米以下。

特別低壓線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別低壓線路與其他用電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 二、特別低壓線路裝設於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者,應以導線管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