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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98 條
特別低壓線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別低壓線路與其他用電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 二、特別低壓線路裝設於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者,應以導線管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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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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