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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97 條
特別低壓設施之電路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次側電路不得接地。 二、隔離變壓器: (一)二次側電路與其電源分路應以隔離變壓器予以隔離,不得採用自耦變壓器。 (二)銘牌應有一次側及二次側電壓、二次側短路電流及製造廠家名稱等。 (三)一次側端子應附加防護設備,使人員不可輕易觸及。 (四)一次側及二次側端子應附加明顯標識,以資識別。 (五)一次側非接地導線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六)二具以上隔離變壓器同時使用者,其二次側不得並聯連接。 三、暴露之二次側電路導線: (一)絕緣導線、可撓軟線或電纜應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一米以上。 (二)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一‧○平方毫米。 (三)二次側可撓軟線之長度不限制在三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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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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