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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 款 帶電部分之防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款 帶電部分之防護
第 251 條
  1. 電動機及操作器之暴露帶電部分端電壓在五十伏特以上者,應以封閉箱體或下列方式加以防護: 一、裝設於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之房間或封閉空間。 二、裝設於可防止合格人員接近之陽台、走廊或平台。 三、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之處。
  2. 運轉時端電壓五十伏特以上之固定式電動機終端托架內有換向器、集電器及電刷,且不與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上之電源電路相連者,其端子間帶電部分得免另加防護。
第 252 條

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五十伏特之電動機或操作器帶電部分應裝設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位置加以防護。於該用電器具運轉期間若需要調整或維修者,應提供人員站立之絕墊或絕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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