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纜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足夠強度及硬度,以支撐所有配線。 二、不得有尖銳邊緣、鋸齒狀或突出物,以免損傷纜線之絕緣或外皮。 三、電纜架系統應有耐腐蝕性。以鐵磁性材料製成者,應有防腐蝕保護。 四、應有邊欄或同等結構之構造。 五、應有配件或以其他方式改變電纜架系統之方向及高度。 六、非金屬電纜架應以耐燃性之材質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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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足夠強度及硬度,以支撐所有配線。 二、不得有尖銳邊緣、鋸齒狀或突出物,以免損傷纜線之絕緣或外皮。 三、電纜架系統應有耐腐蝕性。以鐵磁性材料製成者,應有防腐蝕保護。 四、應有邊欄或同等結構之構造。 五、應有配件或以其他方式改變電纜架系統之方向及高度。 六、非金屬電纜架應以耐燃性之材質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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