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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動機及操作器之暴露帶電部分端電壓在五十伏特以上者,應以封閉箱體或下列方式加以防護: 一、裝設於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之房間或封閉空間。 二、裝設於可防止合格人員接近之陽台、走廊或平台。 三、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之處。
  2. 運轉時端電壓五十伏特以上之固定式電動機終端托架內有換向器、集電器及電刷,且不與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上之電源電路相連者,其端子間帶電部分得免另加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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