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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纜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裝設應為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維持電纜架系統之電氣連續性。 二、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易燃性之蓋板或封閉箱體加以保護。 三、電纜架得橫穿隔板及牆壁,或垂直穿過潮濕場所或乾燥場所之台架及地板,須加以隔離,且具有防火延燒之裝置。 四、除前款規定外,電纜架應為暴露且可觸及者。 五、電纜架應有足夠空間,以供電纜敷設及維護。 六、若為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工業廠區內之電纜架,且電纜架系統可承載荷重者,得支撐導線管、電纜、線盒及導管盒。若線盒及導管盒附掛於電纜架系統之底部或側面,其固定及支撐應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 七、電纜架內之電纜超過六○○伏者,應具有耐久明顯之警告標識,標示危險高壓電勿近等字樣,並置於電纜架系統可視及位置,且警告標識之間隔不超過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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