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五 節 低壓變壓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低壓變壓器
低壓變壓器之裝設除下列情形外,依本節規定辦理: 一、比流器。 二、作為其他用電機具部分組件之乾式變壓器。 三、作為X光、高週波或靜電式電鍍機具整合組件之變壓器。 四、電氣標示燈及造型照明之變壓器。 五、放電管燈之變壓器。 六、作為研究、開發或測試之變壓器。 七、適用於第五章規定危險場所之變壓器。
低壓變壓器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最大電流額定依表一七七辦理。
低壓變壓器之防護依下列辦理: 一、變壓器暴露於可能受到外力損害之場所時,應有防撞措施。 二、乾式變壓器應配備不可燃防潮性外殼或封閉箱體。 三、僅供變壓器封閉箱體內用電設備使用之低壓開關等,僅由合格人員可觸及者,該低壓開關等得裝置於變壓器封閉箱體內;其所有帶電組件應依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予以防護。 四、變壓器裝置暴露之帶電組件,其運轉電壓應明顯標示於用電設備或結構上。
低壓變壓器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變壓器應有通風措施,使變壓器滿載損失產生之熱溫升,不致超過變壓器之額定溫升。 二、變壓器通風口裝置應有適當間隔,不得使其受到牆壁或其他阻礙物堵住。 三、變壓器裝設之接地及圍籬、防護設施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辦理。 四、變壓器應能使合格人員於檢查及維修時可輕易觸及。 五、變壓器應具有隔離設備,裝設於變壓器可視及處。裝設於遠處者,其隔離設備應為可閉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