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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一 節 扁平導體電纜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一 節 扁平導體電纜配線

扁平導體電纜(Flat Conductor Cable, FCC)及其相關組件組成分路之現場裝設配線,作為地毯覆下之配線者,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扁平導體電纜:指由三條以上之個別絕扁平銅導線並排後,再將其組合被覆之電纜。 二、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指包括扁平導體電纜及其遮蔽物、接頭、終端接頭、轉接器、線盒及插座等完整之分路配線。 三、頂部遮蔽物:指覆於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保護電纜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之被接地金屬遮蔽物。 四、底部遮蔽物:指裝設於地面與扁平導體電纜間,保護電纜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之保護物,其得為電纜之一部分。 五、轉接組件:指使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易於連接至其他用戶配線系統,並結合電氣互連設施及合之線盒或蓋板,提供電氣安全保護之組件。

扁平導體電纜應裝設於堅硬、平滑、連續之地板,且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分路額定: (一)電壓:相間電壓超過三百伏特,或相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 (二)電流:一般分路及用電器具分路之額定大於二十安培;專用分路之額定大於三十安培。 二、室外或潮濕場所。 三、腐蝕性揮發氣場所。 四、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五、住宅場所。 六、學校及醫院。但其辦公室區域不在此限。

  1.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金屬組件應具有耐腐蝕性、採用耐腐蝕材質塗層,或與腐蝕性物質之接觸面隔離。
  2. 扁平導體電纜之絕材質應具有耐濕性及耐燃性。

扁平導體電纜應內含一條扁平導線作為設備接地導線。

於任何地點不得有三條以上之扁平導體電纜交叉配置。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組件應採用之黏著劑或機械性鐵閂系統,錨固於地板或牆壁上。

扁平導體電纜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連接及終端絕: (一)電纜之連接應採專用連接接頭,且於裝設後具有電氣連續性、絕緣及密封,並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電纜裸露之終端應採用終端接頭加以絕緣及密封,且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導線遮蔽: (一)頂部遮蔽: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電纜終端之上方,應裝有金屬材質頂部遮蔽物,並應完全覆所有電纜敷設路徑、轉角、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 (二)底部遮蔽: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絕緣終端接頭之下方,應裝有底部遮蔽物。 三、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應以專用轉接組件與其他配線系統之電力饋供、接地連接及遮蔽系統連接。 四、金屬遮蔽物應以金屬遮蔽接頭連接,並以該接頭連接至線盒、插座盒、內建式裝置及轉接組件。

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絕終端接頭裝設於地板表面時,應以可拆式遮蔽物覆,黏著或固定於地板。

扁平導體電纜之插座、插座盒及配電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所有插座、插座盒及內建式配電裝置,應連接至扁平導體電纜及金屬遮蔽物。 二、於每個插座處,扁平導體電纜之設備接地導線應連接至金屬遮蔽系統。 三、插座及內建式配電裝置應符合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所有金屬遮蔽物、線盒、插座盒及內建式配電裝置等,應與電源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1. 扁平導體電纜中間接續及分接時,每一轉接組件應有與電纜結合之設施,並使電纜連接至被接地導體,及使組件至金屬電纜遮蔽物及設備接地導體間有電氣連續性。
  2.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得予改裝,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電纜連接處接頭採用新的扁平電纜連接接頭。 二、已裝設而未使用之電纜及相關連接接頭,得保留於方便連接之位置並帶有電壓,且電纜終端加以絕包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