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七 節 地板管槽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七 節 地板管槽配線
地板管槽係指專門供絕緣導線或電纜裝設於地板表面下,或與地板表面齊平之管槽。
地板管槽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但金屬地板管槽有腐蝕防護者,不在此限。 二、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地板管槽上方之混凝土覆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半圓型與平頂型之管槽寬度一百毫米以下者,管槽上面混凝土或木質覆蓋厚度應為二十毫米以上。但平頂型管槽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平頂型管槽寬度超過一百毫米,且小於二百毫米,管槽間之間隔為二十五毫米以上者,管槽上面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二十五毫米以上。管槽間之間隔小於二十五毫米者,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三十八毫米以上。 三、槽溝型管槽上面附有可打開之蓋板,且蓋板有機械保護,並與線盒之蓋板硬度相同者,得與地板表面齊平。
- 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管槽截面積百分之四十。
- 地板管槽內載流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六規定選用。
-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在地板管槽之線盒內施作。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限。
- 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每一直線地板管槽之終端或接近終端處,應有明顯之標識。
- 地板管槽之線盒應與地板齊平,且應加以密封。
- 金屬地板管槽之線盒應為相同金屬材質,且應與該管槽作電氣性連接。
- 地板管槽終端應加以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