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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款 一般規定及配線保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款 一般規定及配線保護
  1. 於提供人員醫療照護服務之場所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2. 建築物內僅提供人員醫療照護服務之個別處所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符合本節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用規定。
  3. 下列場所或區域不適用本節規定: 一、綜合診所、牙醫診所、醫務室及門診部之辦公室、通道、候診室等類似場所或區域。 二、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內僅作病患寢室之區域,且其配線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者。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醫療照護場所:指提供內科、牙科、精神科、產科或外科醫療及護理之建築物或建築物之一部分,包含醫院、護理之家、長照機構、綜合診所、牙醫診所、醫務室及流動式照護中心等永久或移動之場所。 二、醫院:指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設立之醫院。 三、護理之家:指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護理之家。 四、長照機構:指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長期照顧機構,或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設立之住宿機構。 五、護理站:指在醫療照護場所中配置照料臥床病患之護理人員集中工作區域。 六、病患診療區:指醫療照護場所中提供病患檢驗或治療之場所,並依病患診療類型區分下列區域: (一)一般診療區:指病患可接觸護士呼叫系統、電動病床、檢驗燈、電話及電視等一般用電器具之病房、檢驗室、治療室、診所及其他相類之區域。 (二)緊要診療區:指病患接受侵入性手術,並與線路操作之電子醫療裝置連接之特殊照護室、加護病房、冠狀動脈病房、血管造影室、心導管室、產房、手術室及其他類似之區域。 (三)潮濕手術區:指有病患進行手術而正常情況下潮濕之病患診療空間,包括因病患或醫療人員而使地板上滯留液體或淋濕之工作區域。 七、病患診療處:指在病患接受經常照護之區域內,病患或可碰觸病患之照護人員可能接觸到之空間,為病床或診療床等正常位置之床向外延伸一‧八米,地板垂直向上延伸二‧三米所包圍之空間。 八、病床位置:指放置一張病患臥床,或緊要診療區中所用之病床或手術台之位置。 九、麻醉區域:指在醫療照護場所內被指定作為保管於治療或檢查過程所用吸入式麻醉劑之區域,包括使病患吸入濃度不足以喪失意識之麻醉氣體,達鎮靜及局部止痛狀態之相對止痛麻醉區域。 十、易燃性麻醉區域:指使用易燃性吸入式麻醉劑之麻醉區域。 十一、易燃性麻醉劑:指可與空氣、氧氣或氧化亞氮等還原性氣體,形成易燃性或爆炸性混合物之麻醉劑。 十二、備用電源:指作為經常電源供應中斷期間提供電力之一個以上發電機組或電池系統。 十三、重要電力系統:指內含備用電源及所有相連結之配電系統及其附屬設備之系統,作為經常電源中斷情況下,確保醫療照護場所指定區域及功能之供電連續性。 十四、電力維生設備:指對維持病患生命不可或缺之電力持續運轉設備。 十五、緊要回路:指供電給病患診療有關區域及功能之工作照明、固定式設備、特定插座及特定電力電路,並在經常電源中斷期間,透過切換開關自動連結至備用電源之幹線及分路。 十六、安全回路:指供電給安全逃生照明、插座及設備,並在經常電源中斷期間透過切換開關自動連結至備用電源之幹線及分路。 十七、設備回路:指供電給主要電力設備,而以延遲、自動或手動方式連接至備用電源之幹線及分路。 十八、工作照明:指在執行必要工作之區域,所供應之最低限度照明,包括至供應區與設備之安全通道,及至出口之通道照明。 十九、特定插座:指提供現場工作用電器具或可能用於緊急病患診療用之插座。 二十、參考接地點:指連接病患診療區之配電箱、配電盤或隔離電源系統盤之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 二十一、病患設備接地點:指作為病患診療處之電子用電器具備援接地匯集點,或其他消除電磁干擾問題接地匯集點之插座或終端。 二十二、隔離電源系統:指內含隔離變壓器、線路隔離監視器及其接地導線之系統。 二十三、隔離變壓器:指一次與二次繞組有實體分離之變壓器。 二十四、線路隔離監視器:指作為連續檢測隔離電路每一線對地之阻抗,且內建測試線路,在不增加漏電危險電流之條件下,執行警報之測試儀器。 二十五、危險電流:指隔離電源系統中流經被隔離導線與大地低阻抗連接之電流,並區分為下列三種: (一)故障危險電流:指不包含線路隔離監視器在內之所有裝置,連接至隔離系統時之危險電流。 (二)監視危險電流:指線路隔離監視器之危險電流。 (三)總危險電流:指包含線路隔離監視器在內之所有裝置,連接至隔離系統時之危險電流。 二十六、X光設備額定: (一)長時額定:指額定運轉期間為五分鐘以上。 (二)瞬間額定:指額定運轉期間不超過五秒鐘。

  1. 供電給病患診療區之分路應採用金屬管槽、全程附有底板或板之金屬電纜架,或具有金屬被覆之電纜配線,在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應附加或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提供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2. 裝設設備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下列規定應直接連接至前項規定管槽或電纜內之附加設備接地導線: (一)所有插座之接地端子。 (二)金屬出線盒及封閉箱體。 (三)運轉電壓超過一百伏特之所有固定式設備或器具中帶電露出金屬部分。 二、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依前款規定辦理: (一)金屬面板以金屬螺絲固定於被接地之出線盒或被接地之配電裝置。 (二)照明燈具距離地面高度超過二‧三米,其開關位於病患診療處外,且連接至符合前項規定之設備接地路徑。 三、設備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之線徑,應符合表九三~二規定。
  1. 經常回路及緊要回路之配電箱或配電盤供電給同一獨立病患診療處者,其設備接地端子匯流排應以五‧五平方毫米以上之絕導線連接。
  2. 二個以上配電箱或配電盤供電給同一獨立病患診療處,若由重要電力系統之獨立切換開關供電者,其設備接地端子匯流排應以五‧五平方毫米以上之絕緣導線連接。
  3. 前二項規定之導線需連接至每一個配電箱或配電盤內之設備接地端子匯流排者,得分段連接。

一般診療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床位置之分路: (一)每一病床位置應至少由二個分路供電,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緊急電源系統,及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經常電源系統。 (二)緊急電源系統供電之插座本體或其板應有明顯可區別之顏色或可快速辨識之標識,且應標明其供電來源之配電箱或配電盤及電路編號。 (三)供電給病床位置之分路,不得為多線式分路之一部分。 (四)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受前三目限制: 1.綜合診所、門診部及精神科、藥物戒護、健醫院之病床位置、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內僅作為病患寢室,且其配線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之區域。 2.由緊急電源系統之二個獨立切換開關供電之一般診療區病床位置,不需有來自經常電源系統之電路。 二、病床位置之插座:每一病床位置應設置插座數量至少為八個,可為單連插座、雙連插座或四連插座之組合。所有插座應為醫院等級。每一插座接地端子應連接至表九三~二規定線徑之設備接地導線。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僅作為病患寢室,且其配線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之精神科、藥物戒護及復健之醫院。 (二)不需裝設插座出線口之精神科安全室。 三、小兒科區域之房間、浴室、遊戲間、活動間及診療區之插座,應為防觸電者或具有鎖或扣之蓋板。

緊要診療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床位置之分路: (一)每一病床位置應至少由二個分路供電,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緊急電源系統,及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經常電源系統。其接自緊急電源系統之分路,應有一個分路僅供電給該病床位置之一個出線口。 (二)同一診療區所有接自經常電源系統之分路應源於單一配電箱或配電盤。 (三)緊急電源系統供電之插座本體或其板應有明顯可區別之顏色或可快速辨識之標識,且應標明其供電來源之配電箱或配電盤及電路編號。 (四)供電給病床位置之分路,不得為多線式分路之一部分。 (五)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受前四目限制 1.僅供電給特殊用途之插座、設備之分路,得由其他配電箱或配電盤供電。 2.由緊急電源系統之二個獨立切換開關供電之緊要診療區病床位置,不需有來自經常電源系統之電路。 二、病床位置之插座:每一病床位置應設置插座數量至少為十四個,可為單連插座、雙連插座或四連插座之組合,其中至少有一個連接至經常電源系統之分路,或其他同一切換開關之緊要回路。所有插座應為醫院等級。每一插座接地端子應以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參考接地點。 三、手術室之插座:每一間手術室應至少設有三十六個插座,可為單連插座、雙連插座或四連插座之組合,其中十二個以上且不超過二十四個連接至經常電源系統之分路,或其他非同一切換開關之緊要回路。所有插座應為醫院等級。每一插座接地端子應以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參考接地點。 四、病患診療處之接地及搭接:病患診療處得裝設一個病患設備接地點,其可包含一個以上之接地及搭接插接器。所有接地型插座接地端子連接至病患設備接地點,須選用五‧五平方毫米以上之設備接地導線,其搭接導線得以集中或環路方式配置。 五、設備之接地及搭接:採用金屬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並附加或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者,在該管槽或電纜每一終端或連接點應以下列規定之一搭接,確保其設備及封閉箱體之接地: (一)設備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之線徑符合表九三~二規定,且搭接導線連接至接線封閉箱體之接地端子板。 (二)金屬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連接至終端封閉箱體之螺紋接頭。 (三)採用搭接型制止螺絲圈或套管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 六、緊要診療區之附加保護機制:隔離電源系統符合第六百四十六條及第六百四十七條規定,且其設備經設計確認用者,得用於緊要診療區。線路隔離監視器之聲響及顯示器,得設於該區域之護理站。 七、隔離電源系統設備接地:使用隔離非接地電源,且將第一次接地故障電流抑制在低電流者,得將二次側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裝設於該電路導線封閉箱體之外部。 八、特殊用途之插座接地:供移動式X光設備用之插座等特殊用途插座之設備接地導線,應接自供電給特殊用途插座分路之參考接地點。若該電路由隔離非接地系統供電,設備接地導線得免與電源導線配裝一起。

潮濕手術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插座及固定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位於潮濕手術區域之病患診療區,應裝設下列規定之一保護,以免觸電: (一)配電系統發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時,可抑制接地故障電流在低電流,且不中斷供電。 (二)配電系統實際接地故障電流大於六毫安即中斷供電。 二、採用隔離電源系統者,其系統應符合第六百四十六條及第六百四十七條規定。

緊要診療區之病房內裝設衛生設備及水盆者,該區之插座得免裝設漏電啟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