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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五 節 聚集場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五 節 聚集場所
  1. 於供商議、宗教活動、娛樂、餐飲、遊戲、交通等用途,聚集一百人以上之全部或部分建築物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符合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目的之建築物,應依本章第十六節規定辦理;該節未規定者,應用本節規定。
  2. 展覽會展示攤位臨時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除依本節規定及下列規定外,應依本章第十九節規定辦理: 一、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且有保護能防止碰觸者,得裝設於地板上。 二、插座出線口得免依第七百零七條規定裝設漏電啟斷裝置。 三、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且所有導線配管或電纜以單一層敷設,電纜架上每隔七‧五米掛有此電纜架僅供臨時配線使用之明顯標識者,得敷設於臨時配線之電纜架。

聚集場所之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全程附有底板或板之金屬電纜架、包封於混凝土厚度五十毫米以上之金屬管槽、MI 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但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且使用低煙無毒耐燃電纜者,得敷設於電纜架。 二、非金屬被覆電纜及非金屬導線管得裝設於建築法規未要求防火構造之建築物。 三、符合下列規定者,非金屬導線管得裝設於俱樂部、飯店會議室、法庭、餐廳、殯儀館、博物館及宗教活動處所: (一)隱藏裝設於具有熱屏障材質,至少十五分鐘之防火時效之牆壁、地板及天花板內。 (二)裝設於具有熱屏障材質,至少十五分鐘之防火時效之懸吊式天花板。

聚集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應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並依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規定裝設漏電斷路器保護。

  1. 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之供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應由匹配容量之電源出線口供電。 二、電源出線口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電源出線口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為公眾可觸及。 四、可攜式開關盤或配電盤應有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之配電裝置。
  2. 幹線安培容量調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相位控制調光系統之幹線,有諧波電流存在者,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 二、供電給三相四線固態正弦波調光系統之幹線,中性線不視為載流導線。 三、同時供電給使用相位控制及正弦波調光器系統之幹線,中性線應視為載流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