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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款 開關盤以外之可攜式舞台設備

弧光燈及相關安定器連結用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應為用於所裝設環境者。

內含插座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可攜式配電箱盒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箱盒應為無暴露帶電部分之構造。 二、插座及過電流保護: (一)插座於箱盒內應有分路過電流保護。 (二)熔線及斷路器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懸吊式插座或附軟線連接器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應為用於所裝設環境者。 三、匯流排之安培容量應為所有回路電流額定之總和,且應提供電源電纜之接線端子。 四、電纜穿過封閉箱體處應以護套保護,並能防止電纜拉力傳至接線端子。

  1. 裝設可攜式燈軌應依第六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固定式條燈與舞台邊框側燈之裝置規定辦理。
  2. 電源電纜經過金屬處應以護套保護,且能防止電纜拉力傳至連接點。

於燈串上配線之接點應交互錯開。燈座之端子為可穿透絕與導體接觸者,僅得選用絞線型導體。封閉於易燃材質之燈罩或類似裝置內之燈泡,應有避免引燃易燃材質之防護。

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可攜式舞台設備之可撓導線,包含其延伸線,應為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二、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表三六八規定。若為未與具發熱元件設備直接碰觸之可攜式多芯軟線,其安培容量得依表六六五規定選用。 三、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無遭受外力損傷之虞,且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為二十安培以下者,得作為立燈之電源導線。 四、分路器組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適用之可撓軟線: (一)軟線連接包含二個以上分路之單一多極式連接器。 (二)軟線在分路器組合中最長不超過六米。 (三)分路器組合整體長度附著於堅固之支撐物,可免遭受外力損傷。 (四)供電給分路器組合之所有分路,有額定二十安培以下過電流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