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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四 節 電銲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電銲機

電弧電銲機、電阻電銲機及其他類似銲接設備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電弧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電弧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銘牌一次側有效最大電流(I1eff)。若I1eff未知,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銘牌一次側額定電流乘以表七四二對應電弧電銲機責務週期乘率之乘積。 二、電弧電銲機組電源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應依前款決定最大二具電銲機電流之和,加上第三大電銲機電流百分之八十五及第四大電銲機電流百分之七十,再加上其餘電銲機電流百分之六十之總和。但個別電銲機不可能在高運轉責務週期運轉時,得採用小於本款規定之值。

  1. 電弧電銲機過電流保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台電弧電銲機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電銲機一次側最大額定電流(I1max)二倍。若I1max未知,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二倍。當電源導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大於該電銲機I1max或一次側額定電流二倍時,該電銲機得免加裝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供電給一具以上附變壓器電弧電銲機之電源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二倍。
  2. 電弧電銲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依前項規定選定之安培額定,與標準安培額定不能配合,或會使過電流保護裝置有必要性跳脫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

電弧電銲機未附裝隔離設備者,應於一次側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隔離設備,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前條過電流保護裝置規定。

電阻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電阻電銲機: (一)供電給自動點銲機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百分之七十;供電給人工點銲機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百分之五十。 (二)供電給特定運轉之電銲機,若實際一次側電流及責務週期已固定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實際一次側電流乘以表七四五對應責務週期乘率之乘積。 二、電阻電銲機組:供電給二具以上電銲機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前款規定之最大電銲機電流,加上其他電銲機電流百分之六十之總和。

  1. 電阻電銲機過電流保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台電阻電銲機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三倍。當電源導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大於該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二倍時,該電銲機得免加裝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供電給一具以上電阻電銲機之電源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三倍。
  2. 電阻電銲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依前項規定選定之安培額定,與標準電流額定或額定不能配合,或會使過電流保護裝置有必要性跳脫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
  1. 每台電阻電銲機及其控制設備,應於一次側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隔離設備,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
  2. 若電源導線僅供電給一具電阻電銲機者,該導線開關得視為隔離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