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六 節 敏感性電子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商業或工業場所內有合格人員密切管理監督之區域,為降低電氣性雜訊竄入敏感性電子設備,得裝設線對設備接地導線電壓六十伏特之單相三線一百二十伏特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前項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額定電壓較高之標準單相配電箱及配電設備。於配電箱面板或箱門內側應標明本系統。 二、所有幹線及分路之非接地導線,應有適用於本系統電壓之兩極同時跳脫斷路器或熔線隔離設備,其能同時切離所有非接地導線。 三、接線盒外蓋應標明所屬配電箱及系統電壓。 四、幹線及分路之導線在所有接續及端子處應以顏色、標識、標籤等方法作識別,並標明於每一分路配電箱及建築物隔離設備處。 五、電壓降: (一)分路直接供電給固定式設備者,其電壓降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一‧五。幹線及分路之導線電壓降總和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二‧五。 (二)分路經由插座供電給可撓軟線連接設備者,其電壓降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一。計算其電壓降時,連接至插座出線口之負載視為分路額定百分之五十。幹線及分路之導線電壓降總和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二。
- 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固定式配線之用電設備及插座,應以設備接地導線作接地,其線徑不得小於表九三~二規定。該設備接地導線應隨電路導線裝設至接地端子板,且該接地端子板上有標明敏感性電子設備接地之明顯標識,並裝設於電源分路配電箱內。
- 前項接地端子板應連接至獨立電源供電系統隔離設備線路端之被接地導線。
- 敏感性電子設備接地端子板得免搭接至配電箱箱體。
敏感性電子設備利用插座連接電源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之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插座出線口引接線、轉接器、插座蓋板及面板應有標明敏感性電子設備電源,禁止連接照明燈具,僅供敏感性電子設備專用之警告標識。 三、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六○/一二○伏特固定式敏感性電子設備電源系統插座之一‧八米範圍內,應有一個單相一百二十五伏特、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接地型插座出線口。 四、一百二十五伏特插座用於六○/一二○伏特敏感性電子設備,應有適用於此等級系統之專屬極型。
為降低照明燈具之電氣性雜訊竄入敏感性電子設備,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 (一)連接至對地電壓六十伏特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所有照明燈具及其附屬控制設備,應有隔離設備能同時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 (二)隔離設備應位於照明燈具處可視及範圍內,或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二、照明燈具應為永久裝設,且適用於連接線間電壓一百二十伏特及對地電壓六十伏特之獨立電源供電系統。 三、照明燈具不能有暴露之燈泡螺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