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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第 七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外國人依我國法律應技師考試及格者,得依第五條規定請領技師證書,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技師之法令

技師證書之證書費及技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技師執業執照之發、撤銷廢止註銷、技師執業登記事項之記載、技師之獎勵、懲戒及處罰,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為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