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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四 章 外國有限合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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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外國有限合夥
第 37 條
外國
有限合夥
非
經辦理分支機構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第 38 條
外國
有限合夥
分支機構之登記、營運資金、解散及
廢止
登記,準用
公司法
之規定。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清算,以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支機構經理人為
清算人
,並準用公司法
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二條
及無限
公司清算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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