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 37 條
外國有限合夥非經辦理分支機構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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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限合夥法第37條規定,外國有限合夥若未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則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限制外國有限合夥在台灣的營業活動,並要求其在境內需要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舉例來說,根據外國投資管理法令,一家來自美國的有限合夥想在台灣進行投資活動,就必須先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否則就不能在台灣境內營業。這樣的法律規定旨在保護台灣的投資環境,限制未登記的外國有限合夥在台灣進行商業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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