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夥人之出資額,除有限合夥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
- 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得取回其出資額者,非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不得為之。
- 合夥人違反前二項規定,取回其出資額者,於取回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
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
有限合夥負責人執行業務,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有限合夥負連帶賠償責任。
有限合夥代表人,為自己或他人與有限合夥為買賣、借貸或其他與有限合夥有利害衝突之行為時,由其他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之代表;普通合夥人僅一人時,由有限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之代表。
有限合夥人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得查閱有限合夥之財務報表、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合夥人之聲請,許其隨時查閱有限合夥之財務報表、業務及財產之情形,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備置歷年財務報表於所在地,供債權人及合夥人查閱或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