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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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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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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
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
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有限合夥受有損害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
有限合夥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其他
合夥人
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有限合夥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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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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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外國有限合夥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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