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有限合夥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限合夥在清償已屆期之債務前,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以及執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時,不得分配盈餘。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分配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一切稅捐。
  2. 有限合夥分配盈餘,應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有限合夥契約未約定者,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
  3.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合夥人於受分配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