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有限合夥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承認。
  2.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提起,得以有限合夥契約另為約定,不受前項每屆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
  3. 有限合夥出資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其年度財務報表於分送合夥人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