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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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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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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有限
合夥契約
約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有限合夥
存續期間
屆滿。 三、
合夥人
全體同意。 四、破產。 五、合夥人人數不足。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合夥人全體同意者,得繼續經營。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經其餘合夥人全體同意者,於加入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後,得繼續經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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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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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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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外國有限合夥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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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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