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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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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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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合夥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退夥: 一、死亡。 二、受破產、監護或
輔助宣告
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出資額經法院
強制執行
。 四、除名。
前項第四款之除名,除
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情形外,應有下列事由之一,並經普通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 一、違反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
第二十四條
規定或怠忽職守,致嚴重損害
有限合夥
之利益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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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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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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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外國有限合夥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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