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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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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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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有限合夥
解散、經中央
主管機關
撤銷
或
廢止
登記後,應行清算。但因破產而解散者,不在此限。
除有限
合夥契約
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事務應由全體普通
合夥人
清算了結。但因全體普通合夥人退夥而解散者,法院應依
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
。
清算人執行事務之權限及代表權,準用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
規定。
有限合夥之清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
公司法
無限
公司清算
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登記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運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外國有限合夥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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