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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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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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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條第一項或
有限合夥
合夥契約
另有約定者外,
合夥人
遇有
非
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後退夥。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有限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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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運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外國有限合夥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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