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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外國有限合夥
>
有限合夥法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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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
有限合夥
分支機構之登記、營運資金、解散及
廢止
登記,準用
公司法
之規定。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清算,以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支機構經理人為
清算人
,並準用公司法
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二條
及無限
公司清算
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登記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運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外國有限合夥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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