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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四 節 運轉速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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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運轉速度
第 56 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路線條件、電車線之強度、車輛之構造及列車保安方式之種類,分別訂定列車最高運轉速度;其有下列情事者,並應限制其運轉速度: 一、推進運轉。 二、退行運轉。 三、列車越過各類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四、調車。 五、報經
主管機關
同意之特殊情事。
列車運轉時,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運轉速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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