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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第 三 章 行車人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行車人員
第 7 條
  1.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管理及考,並針對行車人員值勤之必須遵守事項及限制訂定值勤作業規定。
  2. 前項值勤作業規定應報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
第 8 條
  1. 鐵路機構於行車人員執行勤務前,應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並由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
  2. 前項酒精濃度檢測結果,行車人員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者,鐵路機構應停止其當日勤務。
第 9 條

行車人員值勤過程中如因身體不適影響勤務之執行時,鐵路機構應採必要之運轉調度、人員更替或醫療救護等措施,必要時停止執行勤務,以維行車安全。

第 10 條
  1. 鐵路機構應訂定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其內容包括: 一、就醫須知。 二、用藥須知。 三、血壓管理。
  2. 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如身心狀態不佳、服用藥物、或自認無法勝任行車工作時,應主動向鐵路機構報告。必要時鐵路機構應停止其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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