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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四 章 獎勵與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獎勵與處罰
第 136 條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第 136-1 條
  1.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2. 受稽查人於執行稽查完畢後,得要求開立公路稽查紀錄表,其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第 137 條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

第 138 條

未經申請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發。

第 138-1 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舉發通知單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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