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四 章 獎勵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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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條 24 章節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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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發。
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舉發通知單格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