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3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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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 2.受稽查人於執行稽查完畢後,得要求開立公路稽查紀錄表,其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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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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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條文
- 公路法 第 47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77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77-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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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