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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軍事專用電信除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受本法之限制。

依本法受理申請特許、許可、審查、認證、審驗、登記及發證照作業,應向申請者收取特許費、許可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登記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未規定事項,交通部得參照有關國際電信公約及各項附約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採用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