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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二 節 會務委員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會務委員會
第 6 條
  1. 本通則第十八條規定之會務委員會職權事項,應由農田水利會提會務委員會審議。
  2. 主管機關交辦之重大事項或經報准之緊急措施事項,農田水利會應向會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 7 條
  1. 會務委員會以實有會務委員數為應出席人數。
  2. 會務委員連續二次會議(包括臨時會)未依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請假而不出席會議者,視為辭職,並自第二次會議結束之次日起生效。
  3. 前項視為辭職之會務委員名單,由農田水利會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8 條

會務委員會對預算等重要議案拒不審議或拖延時,會長應報請主管機關可後,再送請審議。會務委員會仍拒不審議或拖延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交農田水利會執行。

第 9 條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之決議,違反政府政策、法令、影響水利事業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撤銷其決議。

第 10 條

農田水利會新擴增之事業區域,在會員未受益前,得由該區域預定受益會員以書面向該農田水利會推舉代表列席會務委員會,參與審議有關該區域新建工程及財務負擔等事項,其名額由農田水利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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